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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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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65号
  • 案件名称

    贾虎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贾虎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贾虎虎,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虎虎与被执行人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利军偿付申请执行人贾虎虎借款2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王利军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利军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有存款,账号:xxxx。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利军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的存款,账号: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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