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安琪、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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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618号案件名称
赵安琪、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安琪;赵雨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618号原告:赵安琪,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梁,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雨婷,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赵安琪与被告赵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安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琪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安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赵安琪负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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