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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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828号案件名称
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彦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828号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88号11号楼1层商1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彦明。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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