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徐环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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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徐环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徐环环;赵万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54554。法定代表人:林延生,行长。被执行人:徐环环,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赵万**,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仲裁委员会(2018)沧仲裁秘字第032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赵万**、徐环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履行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缴费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及2021年9月14日分别两次提起网络查询、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收益性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逐一进行查询。2021年9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及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我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及能否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执1134号执行案件即沧州仲裁委员会(2018)沧仲裁秘字第032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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