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李文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3民初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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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民初1170号案件名称
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李文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李文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3民初1170号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下麦村。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文德,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3元,由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彤书 记 员 崔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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