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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磊、张占云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9执异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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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执异44号
  • 案件名称

    马旭磊、张占云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巨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旭磊;张占云;郭彩棉;李瑞双;于伟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9执异44号申请执行人:马旭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被申请人:张占云,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被申请人:郭彩棉,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被申请人:李瑞双,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被申请人:于伟娜,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旭磊与河北省驰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旭磊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马旭磊向本院提交撤回该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马旭磊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钦人民陪审员  秦旭英人民陪审员  王令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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