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显清、时代华娱(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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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4672号案件名称
赖显清、时代华娱(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赖显清;时代华娱(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4672号原告:赖显清,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时代华娱(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32楼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D5A9R。法定代表人:张岩。原告赖显清与被告时代华娱(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显清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显清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16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45.16元退回原告赖显清。审判员 曹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展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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