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颖、刘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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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颖、刘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颖;刘城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颖,女,199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彦,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波,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城,男,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颖与被执行人刘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06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颖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人民币187028元等。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城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城的存款情况。经查,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70元外,被执行人刘城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本案在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城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未查得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刘城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刘城户籍地查看,未能发现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180863元等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到的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志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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