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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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59号案件名称
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西水湾1-52-15-12。法定代表人:齐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鑫蕊,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满族,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富龙,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10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90.50元及所拖欠利息3389.2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国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佰达佰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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