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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润明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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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159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润明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润明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翰博格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陈城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润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62837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村计家村94-1号。法定代表人:张甜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昂,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54556209D,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街道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泰兴市翰博格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WXTRY7E,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众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城。被执行人:陈城,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润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明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翰博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市翰博格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6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应向润明公司支付加工款50万元、违约金10万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7420元。因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润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发现润明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苏州翰博格公司、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2021年6月1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气立可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对苏州翰博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苏州翰博格公司的执行查控措施,并已通知润明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扣划了泰兴翰博格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0元,并已发还润明公司。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轮候查封了陈城名下位于丹阳市××花园××幢××单元××室的不动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将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陈城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润明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的财产线索。润明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了陈城所有的房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润明公司也未提供泰兴翰博格公司、陈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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