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敏捷、杨志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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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372号案件名称
尚敏捷、杨志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尚敏捷;杨志峰;杨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尚敏捷,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志峰,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敬,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敏捷与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尚敏捷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敬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志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号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敬、杨志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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