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妃、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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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22号案件名称
王妃、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妃;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冬梅;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22号原告:王妃,女,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峰,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法定代表人:胡耀芳。第三人:李冬梅,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邵县。第三人: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4层423室。法定代表人:陶金凤。原告王妃与被告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冬梅、北京京享学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岳麓区。前述判决所涉纠纷同样基于《中国自主选拔各校培养委托服务协议》。本案中,原告王妃在起诉状中也表示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在长沙市岳麓区,系争合同也在该地签署。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2020)湘0104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本案被告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岳麓区,并就同类案件作出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可以确认本案被告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芙蓉区。因此,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蒋成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韩英书 记 员 贺玉慧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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