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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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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
  • 案件名称

    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原告:熊厚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明,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雨,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宁高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晓龙。被告:江晓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熊厚浪与被告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厚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厚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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