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等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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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323号案件名称
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等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大通天和医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323号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鸟志成,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生方,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告:大通天和医院,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 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生方、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连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延翠书记员李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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