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宝、李儒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民终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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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民终2029号案件名称
徐昌宝、李儒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昌宝;李儒忠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民终20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昌宝,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儒忠,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上诉人徐昌宝因与被上诉人李儒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0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徐昌宝,被上诉人李儒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昌宝全部履行一审判决给付义务,被上诉人李儒忠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上诉人徐昌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昌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昌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昌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承峙审 判 员 凌文楼审 判 员 罗翠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 良书 记 员 彭榆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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