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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玲、李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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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632号
  • 案件名称

    赵素玲、李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素玲;李静华;张宝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632号原告:赵素玲,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静华,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宝丰,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赵素玲与被告李静华、张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方式联系到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思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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