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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来有、吕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2民初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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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2899号
  • 案件名称

    成来有、吕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成来有;吕俊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2民初2899号原告:成来有,男,194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吕俊刚,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成来有与被告吕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来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俊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来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5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吕俊刚曾经营煤场。2011年10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1600元,后找不到被告,2020年被告妻子又陆续偿还3000元。现诉至本院。被告吕俊刚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日,被告吕俊刚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成来有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程来友现金(¥80000)捌万元整吕俊刚2011.10.2”。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的利息1600元,2020年被告妻子陆续偿还了3000元。诉讼中,原告同意将4600元全部抵本金。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偿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合同义务,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75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俊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来有借款7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吕俊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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