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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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966号案件名称
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8469796Q。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太湖路与内江路交口西南侧清湖花园配建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25782J。法定代表人:刘利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2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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