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宋丽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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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352号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宋丽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宋丽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丽梅,女,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24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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