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娟、戚加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异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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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异49号案件名称
王惠娟、戚加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惠娟;戚加友;毛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异49号案外人:毛从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王惠娟,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戚加友,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执行王惠娟与戚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从俊对本院查封淮安市洪泽区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惠娟与戚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19)苏0804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一、戚加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惠娟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戚加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惠娟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王惠娟就上述债务对戚加友提供抵押的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864元,保全费11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59元,由戚加友负担。王惠娟与戚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裁定查封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本院(2019)苏0804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戚加友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王惠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804执126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张贴公告,责令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使用人在2021年8月20日前搬清在该房屋内的财物。案外人毛从俊针对上述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淮安市洪泽区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洪泽区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早在2013年4月4日,已由戚加友、徐英出售给案外人毛从俊,售价为265000元。案外人于2014年4月5日和2018年4月25日已支付购房款215000元,于2014年已装潢并入住该房屋,水电气开户手续也早已办妥在案外人毛从俊名下,多年来物业费也是由毛从俊缴纳。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毛从俊及家属,因被执行人戚加友陈述已与徐英离婚,故一直不配合案外人毛从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案外人毛从俊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申请执行人王惠娟答辩称:1、王惠娟起诉戚加友时并不知道涉案房屋被出售,王惠娟不同意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2、戚加友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王惠娟时,该房屋为戚加友个人所有。被执行人戚加友未作答辩。案外人毛从俊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4月4日,毛从俊与戚加友、徐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标的房屋为杨码小区36栋602室;房屋及车库总价265000元,毛从俊即日付款130000元,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到毛从俊名下并拿到两证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135000元。2、2014年4月5日、2018年4月25日收条各一份,两份收条分别记载戚加友收到房款175000元、40000元。毛从俊陈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戚加友130000元;2014年4月5日以现金方式支付戚加友45000元,戚加友在当日出具金额为175000元的收条;2018年4月25日以现金方式支付戚加友40000元,戚加友在当日出具金额为40000元的收条。3、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产权证一份,记载的登记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房屋所有权人为戚加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4、杨码小区36幢602室燃气费发票、电费缴款账单,记载的缴费时间为2016年。本院经审查查明:洪泽区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戚加友,登记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2019年5月22日,该房屋办理了第一次抵押权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该房屋办理了第二次抵押权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王惠娟。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中,洪泽区杨码花园安置小区36幢602室已由被执行人戚加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王惠娟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本院(2019)苏0804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亦判决确认王惠娟对前述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案外人毛从俊以其系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无法律依据。对案外人毛从俊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毛从俊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金亮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人民陪审员 周立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小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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