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吉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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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5677号案件名称
葛吉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葛吉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5677号原告:葛吉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峰,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8号。负责人:顾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吉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葛吉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吉珍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由葛吉珍负担。审 判 员 孟善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壤书 记 员 武 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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