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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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842号案件名称
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丁田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法定代表人:李仟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5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3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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