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张焕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0114(2021)陕0112执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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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10114案件名称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张焕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0114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张焕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10114张某某张焕玲、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焕玲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焕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12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5014元。执行中,本院已将5014元案款全部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执101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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