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凤与姚福来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2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114号案件名称
姚金凤与姚福来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姚金凤;姚福来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2114号申请人:姚金凤,女,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粉末冶金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姚福来,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丰台区樊家村煤场内退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张志(姚福来之外甥),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姚金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福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金凤称,被申请人姚福来患有×,特申请认定姚福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志称,认可姚金凤所述姚福来的情况,同意认定姚福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姚金凤系被申请人姚福来姐姐,张志系姚金凤之子,姚福来之外甥。姚福来之父姚竹廷、之母李爱琴均已死亡。姚福来患有×,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姚福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8日对姚福来的行为能力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姚福来诊断为×,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姚福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姚福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昊腾书 记 员 刘思雨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褚俊凤、梁东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04财保84号 下一篇 文某、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民终2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