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俊凤、梁东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04财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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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4财保84号案件名称
褚俊凤、梁东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褚俊凤;梁东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财保84号申请人:褚俊凤,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梁东明,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褚俊凤与被申请人梁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褚俊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东明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申请人褚俊凤出具了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俊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东明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50元,由褚俊凤预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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