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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77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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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77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霞、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霞;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7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北镇市赵荒地村。法定代表人:袁树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富田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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