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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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826号案件名称
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826号 原告: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5970P。法定代表人:况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1号A栋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WDJ0J。法定代表人:兰廷波,职务未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娜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邸 浩 书 记 员 杨 理 媛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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