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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生、黄永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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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80号
  • 案件名称

    张桂生、黄永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桂生;黄永文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永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生与被执行人黄永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永文欠申请执行人张桂生欠款14000元及双方约定的1000元利息,被执行人黄永文自愿从于2021年9月18日给付6000元,余款9000元于2021年11月18日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张桂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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