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凤、王志龙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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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5号案件名称
李丽凤、王志龙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丽凤;王志龙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5号申请人:李丽凤,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州市人,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赵道喜,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龙,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王志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龙名下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5号申请人:李丽凤,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州市人,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赵道喜,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龙,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王志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龙名下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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