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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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504号案件名称
李亮、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亮;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被执行人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于2021年6月24日、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三、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四、于2021年9月10日,对本院(2021)鲁1002执1640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的案款*元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款*元;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款*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执25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陶 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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