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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刚、李淑芝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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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13号
  • 案件名称

    杨宝刚、李淑芝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宝刚;李淑芝
  • 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宝刚,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君,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芝,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再审申请人杨宝刚与被申请人李淑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宝刚申请再审称,地面墙面的水管无渗漏部位,故无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所作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宝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秀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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