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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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4143号案件名称
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郑家冲组。法定代表人:谢海姣,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莫明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414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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