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李玉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7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751号案件名称
刘晓艳、李玉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晓艳;李玉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751号 原告:李玉保,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晓艳,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玉保与被告刘晓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玉保于2021年8月27日以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输费,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玉保负担。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记员 向 飞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全林、杨满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712号 下一篇 卫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