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全林、杨满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712号
  • 案件名称

    张全林、杨满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全林;杨满仓;刘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林,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杨满仓,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刘双,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张全林与被执行人杨满仓、刘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林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满仓、刘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运良的银行账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满仓、刘双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2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谢 武人民陪审员  胡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