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杨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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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991号案件名称
韩东、杨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东;杨延龙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991号原告:韩东,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杨延龙,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秀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韩东诉被告杨延龙健康权纠纷一案,韩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韩东预缴1454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东负担。审判员 宋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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