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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富、张吉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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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392号
  • 案件名称

    海银富、张吉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海银富;张吉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2号原告:海银富,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张吉河,男,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原告海银富与被告张吉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海银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银富以被告张吉河已向其支付购车款1100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1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银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海银富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进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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