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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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郑家咀组6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娥,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被申请人:刘卫国,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本院受理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9月17日,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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