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耀、舒成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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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51号案件名称
陈凤耀、舒成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凤耀;舒成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耀,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舒成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身份证号码6125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舒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成平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风耀工程款13000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088.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850.00元,被执行人舒成平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舒成平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舒成平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但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舒成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风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舒成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舒成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舒成平承诺在宁陕县交通局结账后,立即兑现陈风耀的案款。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陈风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3执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春鹏审 判 员 汪小安人民陪审员 谭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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