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初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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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初579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案件缘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初579号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细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超,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关炳坤。 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峰音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以下简称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峰音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见不散音乐广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峰音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见不散音乐广场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134首;2.判令不见不散音乐广场赔偿侵权损失73,700元、律师费5896元、公证费500元、取证费1150元、场所消费73元,共计81,319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不见不散音乐广场承担。事实与理由:立峰音乐公司依法取得了歌曲《秋风秋雨落叶时》等13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此权利属于具有排他性质的实体权利,立峰音乐公司是该批涉案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未经立峰音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播放立峰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立峰音乐公司的放映权等权利,给立峰音乐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立峰音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见不散音乐广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台著保(音)字第2019160A101号《权利证明书》,证明立峰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就录像制品《立峰之星创作回顾》确实享有著作权利。2019年8月25日,立峰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立峰音乐公司签订了《专有许可证明书》,双方约定:1.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标的包括视听作品(商标:巨额、立峰、立展、立得)、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许可方在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有效期限内创作的或制作的或受让的作品同样属于本专有许可证明书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作品标的。2.许可的权利种类: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作品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相关邻接权等,任何方式使用后,不得成为被许可方的著作权。3.专有许可使用权:许可方作品许可给被许可方的使用为专有许可使用权,包括:被许可方可以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害许可方作品著作权行为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请、警告、举报、投诉、起诉、申诉、反诉、上诉、应诉、答辩、调解、和解、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收取许可使用费、收取任何索赔款、执行款、调解和解款项、申请执行任何判决、决定、裁定等。4.许可的地域范围及期限: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作品的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作品期限为:2019年8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本许可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无异议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限。5.许可方特别声明:被许可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将许可方的作品汇编出版发行系列DVD/CD/数字专辑等系列专辑,专辑内视听作品合计224首。被许可方是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系列专辑的唯一合法使用人。2020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为:申请者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立峰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授权,取得了录像制品《立峰之星创作回顾》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申请者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V-01028085。以上内容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21)厦思证内字第1352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在录像制品《立峰之星创作回顾》中,收录了224首音乐电视作品;经过比对,立峰音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134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包含在以上作品中。 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于2014年6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案涉网点。经营范围:歌厅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经立峰音乐公司委托,邵阳市大祥区庆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登录“公证保”APP(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证保全证据平台),进了取证操作,并将取证所得的证据文件通过“公证保”APP提交保管。2021年4月13日,邵阳市大祥区庆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案涉不见不散音乐广场105号包房房间,使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点播包括本案涉诉的134首音乐电视作品,消费金额73元。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21)湘邵罡证字第3002号《公证书》。不见不散音乐广场没有就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支付使用费。立峰音乐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896元,取证费1150元、场所消费73元,共计7619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权利证明书》《专有许可证明书》《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费票据、律师费票据、取证费票据、场所消费证明等。 本院认为,涉案134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结合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台著保(音)字第2019160A101号《权利证明书》、立峰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峰音乐公司签订的《专有许可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认定立峰音乐公司是大陆地区涉案13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唯一合法使用人,取得了涉案13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不见不散音乐广场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134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立峰音乐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主要包括: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两部分。1.关于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问题。因立峰音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故对赔偿数额的认定,除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经营的规模、歌库中歌曲的数量、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外,亦应考虑到权利人在创作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立峰音乐公司的诉讼目的、本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涉案作品的流行度、知名度、传唱度、点播率、本地区受疫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因此,本院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100元为宜。2.关于立峰音乐公司提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76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立峰音乐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取证费及场所费共计7619元均有正规票据佐证,票据记载时间能够与立峰音乐公司维权取证期间相对应,价格合理。故本院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播放使用并删除涉案134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400元; 三、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5896元、取证费用1150元、消费款73元,合计7619元; 四、驳回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吉林市昌邑区不见不散音乐广场负担325元,由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亚妮审判员 王东审判员 张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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