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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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79号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79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俊,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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