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党国栋、雷小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62号
  • 案件名称

    党国栋、雷小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党国栋;雷小锋;党国栋;雷小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党国栋,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805274018,住澄城县。被执行人雷小锋,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912162550,住澄城县樊家洼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小锋、党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党国栋交来案件款22386.24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