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王广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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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790号案件名称
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王广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王广权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790号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B4RX7N。法定代表人:李桐。被告:王广权,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王广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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