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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山、张桂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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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3356号
  • 案件名称

    张大山、张桂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大山;张桂英;徐正;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张大山、张桂英与被告徐正、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0)苏1323民初3356号”补正为“(2021)苏1323民初3356号”。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晨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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