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山、张桂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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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案件名称
张大山、张桂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大山;张桂英;徐正;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张大山、张桂英与被告徐正、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132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0)苏1323民初3356号”补正为“(2021)苏1323民初3356号”。审判员 胥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晨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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