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文、胡天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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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71号案件名称
张大文、胡天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大文;胡天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文,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胡天富,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大文与胡天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陕0724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胡天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35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天富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财付通、支付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天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给付的劳务费7350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胡天富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世军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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