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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再兴、文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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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监6号
  • 案件名称

    邓再兴、文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邓再兴;文菊花;蒋华军;何健;何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监6号原审原告:邓再兴,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户籍地址江苏省苏州,住道县。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英盛,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审被告:文菊花,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原审被告:蒋华军,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道县公路局)。原审被告:何健,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审被告:何飞,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天心区人,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审原告邓再兴与原审被告文菊花、蒋华军、何健、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湘1124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明华审 判 员  周忠改审 判 员  唐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胡亚丽代理书记员  彭笑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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