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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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058号案件名称
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瑜;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058号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60。法定代表人:张祝雄,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安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瑜,男,年龄约45岁,现住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收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榆林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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