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林、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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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358号案件名称
史春林、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史春林;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3358号原告:史春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亚龙湾壹号9栋1单元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系原告妻子。被告: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马圈子15-区凯迖羊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厂房。法人代表人:刘学影,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春林与被告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种赔偿金14927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3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打工,日工资100元。在机器上工作,次日,被告临时安排原告等2人为厂房的淋漆房安装排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淋漆房房顶表面看都是彩钢铁皮包着保温板的板子,但是只有边上一条大约80公分至1米左右宽的板子是固定好的事实,也没有向原告交待任何注意事项,提醒安全隐患。基于安装排风的需要,原告必须登上大约3米高的淋漆房房顶,因原告不明确上面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从房顶摔落地面。后由厂内工人和刘厂长将原告送到熊岳正骨医院就医,并于当日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右髋白粉碎骨折、右耻骨上下支架骨折错位、肩胛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经过治疗,因特殊原因由12月14日入院,于2021年2月10日出院,共计住院58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费用。以下需要被告给予支付的费用;原告住院期间误工费损失,误工费按照工资每天100元,住院58天,共计5800元;残疾赔偿金,每天100元,暂计12个月,共计36500元营养费,暂定5000元(包括住院期间的)出院以后的护理费,每天178元,暂定12个月,共计6497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后期治疗和康复费,每天300元,暂定3个月,共计27000元合计总金额:149270元。以上各项费用以第三方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病情进行鉴定的结果和法律条文为准。原告出院时病情未痊愈,根据医嘱,牵引股骨头复位之后,需要静养到100天,等待愈合后进行后期入院治疗和康复。目前原告没有自理能力,生活上完全由其妻子王颖照頋,为此原告妻子王颖自原告出院后便一直请假在家照顾,原告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以及残疾賠偿金、精神损失费,被告不予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营口升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史春林各项损失3.6万元。二、原告撤回伤残等级、护理费等鉴定申请。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从此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史春林承担。原、被告均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吴佳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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