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3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3083号案件名称
李某、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3083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现住灯塔市。被告:付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董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克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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