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华、武秀侠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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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2353号案件名称
李长华、武秀侠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长华;武秀侠;国永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2353号申请人:李长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武秀侠,女,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国永红,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李长华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秀侠名下,坐落在绿园区正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吴中豪仕广场X区X幢X单元X号,权利证号:X,丘地号:X(X),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继续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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