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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茂喜、黄江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19、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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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19、执恢173号
  • 案件名称

    查茂喜、黄江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查茂喜;黄江兴;涂述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19、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查茂喜,男。被执行人:黄江兴,男。被执行人:涂述林,男。查茂喜与黄江兴、涂述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5000元及迟延利息,查茂喜与黄江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97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929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对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黄江兴负责自2021年7月份起每月25号前偿还3000元,直至两案欠款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查茂喜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19、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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